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3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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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纪律,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及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勇于担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将学院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是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学院党政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妥善处置重大事项的重要举措,及时请示报告工作,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重要原则。各单位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重要工作事项,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需院领导指示审批的,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询问,必须及时予以报告和答复,不得自作主张或先斩后奏,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必须向学院请示的事项:
1、干部外出;
2、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邀请上级领导或校外人员来本单位参加各种活动;
    4、举办、承办或参加非本单位独立举行(进行)的各类活动;
    5、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组织;
    6、外事活动;
    7、对外信息的发布、宣传;
    8、涉及全院的重要活动;
    9、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及解决方案;
    10、其它需要请示的事宜。
第六条 必须向学院报告的事项:
 1、执行学院决定及落实领导批办事项的情况;
 2、上级领导以及外单位领导来本单位视察、指导、考察工作的情况; 
 3、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
 4、各项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典型事迹;
 5、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苗头、发生及处理情况;
 6、外单位人员来校或针对学校进行活动的情况;
 7、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8、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9、教职员工患危重病或去世;
 10、其它应当报告的事宜。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按学院有关预案处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按要求将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请示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基本要求。
(一)学院全体教职工要强化组织观念,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二)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不得夸大和缩小相关事实资料,不得漏报、瞒报相关重要情况。
(三)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受理的原则,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四)凡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相关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请示报告,能事前请示报告的要事前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请示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请示报告。
(五)凡属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九条 请示报告工作程序。
   (一)凡各单位向学院请示、报告的,应先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报送党政办公室。
   (二)各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先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报送党政办公室;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将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三)党政办公室签收后要编号、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审批,或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院领导审批。 
   (四)院领导签署批办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回复呈报单位予以执行或按批办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请示、报告办结后,由党政办公室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条 干部外出请示。
   (一)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离市外出,应书面或口头向书记请示;副院长离市外出,应经院长同意后向书记请示。院领导外出前均应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班子相关成员通报。院级副职(院领导)、党委委员外出回院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书记、院长。
   (二)中层干部外出,按学院干部请销假制度办理。外出返回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或准假人汇报并销假。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由办公室视有关事项分别呈报分管院领导或书记、院长。如遇分管院领导不在,但又须迅速处理的急件,可直接送书记或院长批示。
   第十二条 在处理院领导批办事项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事项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可多头请示,也不可越级请示(特殊情况除外)。抬头应一律写“院领导”,不直接写“某某领导”字样。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凡涉及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请示、报告,由单位或基层党组织直接呈送党委组织部;凡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查处具体案件的有关请示、报告,由单位直接报送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
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请示及报告按业务隶属关系办理。
第十五条 对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领导研究、批示的意见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请示事项应及时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初步解释,然后再适时予以答复。
“请示”的处理一般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呈报单位,紧急事项的请示应尽快及时(按规定时限)办理。
对“请示”,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请示报告事项处置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一)请示报告对象必须严格及时按批复(批示)意见妥善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和批复(批示)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问题严重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一些给学院带来严重影响的突发事故和事件,因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请示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每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综合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凡呈报请示的单位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可向办公室查询批办情况,超过一周可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查询。对无故拖延造成工作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电子游戏请示报告制度(试行)》(院党字[2007]2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