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电子游戏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3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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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学院党委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阳集团电子游戏(以下简称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院建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院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基建的领导任副组长,基本建设管理、财务、监察审计、发展规划、安全工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任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加领导小组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建有关具体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监察部门可建立监察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监察。

基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校园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院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或委托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及有关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发展规划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受理驻院内其它单位在院内和学院、院内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院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规划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条 学院成立校园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校园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作为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校园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发展规划和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基建管理、发展规划、办公室、教务、人事、财务、学生工作、安全工作、现代教育技术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中应包括规划领域、城市园林与景观领域的院内外专家教授。校园规划委员会秘书由发展规划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校园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议题征集、决议落实和督办等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在院内公开发布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部门会同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根据校园规划,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申请建设项目,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院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院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尽快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教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拟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学院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唐山重大战略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由财务部门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院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当年预算编制年初计划,按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按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基建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安全工作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由基建管理部门依法实行招标。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院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一条 材料设备、主体结构、环境检测按合同约定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由基建部门等相关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严格按照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工程造价、预算评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变更内控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基建管理部门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防人防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基建管理部门可以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会同安全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学院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审批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报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基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基建工作程序

第五十二条 由基建管理部门编制下年的基建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审批后上报执行。每个工程项目一般确定1名项目主管负责整个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批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部门的具体要求,由基建管理部门拟定《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第五十五条 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纸设计、报批的程序进行。由基建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系部、处室)及设计单位、图纸审查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办理造价评审、规划许可、消防审查、人防审批、环保审批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 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日照分析等,根据金额大小按照程序上报审批或办理招标手续。

第五十八条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工程招标工作,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基建管理部门草拟工程合同,分管院领导审核,报监察审计部门备案,经院长同意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督促甲乙双方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合同备案等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基建部门等部门要统筹安排施工进场工作,对大宗货物、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工程项目主管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抖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六十一条 工程如需要变更,必须由设计、监理、施工方、基建管理部门工程项目主管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经设计、监理、施工方、甲方同意,报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进行施工。

第六十二条 有完整施工图纸的新建工程,按照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第六十三条 无设计图纸的室外工程,零星工程竣工后,由预算人员、基建管理部门工程项目主管、监察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及财政部门评审结果决算。

第六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付款方式。

第六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六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将材料汇总后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六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